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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5-07-30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者:字号:

  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广州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29日前点击填报链接或者扫描二维码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填报链接:https://zhrd.rd.gz.cn/zhlf/#/manage?id=202507309283826c28544bf0b41a2a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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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fgwfgyc@gz.gov.cn


广州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

(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为了推动职普融通、产教融合,培养创新型、技能型人才,促进本市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是指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和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以及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与发展普通教育放在同等重要位置,统筹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有关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技工院校的有关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总工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相关工作,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第四条【专业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战略和本地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每三年分类编制发布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报告和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产业结构动态调整和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公布本市职业教育重点发展专业目录,引导职业学校科学设置并动态调整专业。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产业发展和民生需求,及时调整专业布局,优先发展本市重点产业相关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

  第五条【师资队伍】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备教师。职业学校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技能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担任教师。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师资培训、研修交流、教学能力竞赛等活动,实施职业学校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本市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教师实践。

  第六条【教育教学】  职业学校可以自主开展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等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工作。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教育教学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和内部质量保障机制,开展核心课程、优质教材、教师团队等建设,及时把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引入教育教学实践,加强学生法治、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七条【产教融合】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政府、职业学校、行业、企业建立产教融合机制,定期开展产教对接活动,组织职业学校与产业园区、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共建多种形式的产教融合平台。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对本市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进行认定并给予奖励。

  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八条【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与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合作:

  (一)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等工作,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教师实践和员工培训等提供支持;

  (二)联合开展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和转移转化等工作;

  (三)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建立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

  (四)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社会培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科技研发中心、技能鉴定中心等平台;

  (五)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校企合作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九条【实习实训】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

  职业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实习实训制度,强化生产性实习实训,根据企业用人需求,科学设置实习实训类课程,及时更新实习实训教学内容。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职业学校或者实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学生在实习期间购买实习保险。

  第十条【就业创业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通过举办招聘会、发布毕业生信息和社会人才需求信息、提供政策指导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在课程研发、学时学分、师资保障、场地建设、专利保护、资金支持、奖励措施等方面,为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一条【公平就业】  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落户、应征入伍、就业创业扶持、公务员招录、企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的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获得中级工、高级工以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评价评估】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调整招生计划和专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贯通培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推动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之间、不同层级职业学校之间贯通培养学生,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和专科、本科、研究生层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一体化培养机制。

  第十四条【职普融通】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融通机制,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实行学籍互转、学分互认、资源互通。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普通中小学校将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纳入综合实践、职业生涯规划等课程,组织职业体验活动,开展职业启蒙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职业学校、科普基地等平台,建设集职业启蒙、科普认知、实践体验、劳动技能训练为一体的职业教育体验中心、技能实践基地,为普通中小学校开展职业启蒙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交流合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职业学校与国际高水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学术研究、标准制定、师生交流、技能竞赛等合作,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承接境外委托培训、建立海外职业教育工作站和工作室、建设“岭南工匠学院”等形式拓展境外办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与港澳地区职业教育资源共享、课程互选、学分互认,为港澳学生提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推动职业学校与港澳地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在南沙合作共建职业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

  第十六条【职业教育园区集群化发展】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推动广州科技教育城等职业教育园区集群化发展,建设完善职业教育园区的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广州科技教育城等职业教育园区应当建立健全资源共用、师资共享、课程互选、学分互认等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办学条件保障】  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保职业学校在用地、校舍建设、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等方面达到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建设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建立以专业大类为基础,综合办学水平、办学绩效等因素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职业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省、市政策供应土地。

  职业学校可以根据教学或者实习需要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教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宣传与鼓励】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宣传和展示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成果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在“五一”国际劳动节、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青年技能日、教师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宣传活动。

  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国际国内赛事中获得优秀等次的选手,按照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对优秀的职业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和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实习费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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